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记者蔡玉高、张晓晶)正在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洪天慧建议,修改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以上女性。
随着劳动力大规模转移,中国农业劳动力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据2006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5年女性中从事农业劳动的比例达到了62.6%,比男性高了10个百分点。
洪天慧代表说,与妇女在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村妇女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水平较低。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5年,村委会成员中的妇女比例为16.7%,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妇女比例不到1%。由于村委会中女性比例过低,导致妇女土地经营权、土地征用赔偿权等利益受损现象比较普遍,在村民规定和村规民约中,妇女利益常常被边缘化。
洪天慧代表认为,造成这一现象,与缺乏刚性政策和制度保障不无联系。1988年试行,1998年修订并颁布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这一规定对妇女参与村务管理具有倡导性作用,但由于缺乏刚性的比例保障,导致现实中很多村没有女性村委会成员,许多优秀女性无法进入村委会,这对事实上成为农业生产劳动主力军的妇女是不公平的。
洪天慧代表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常委会在修订村委会组织法时,要充分考虑新农村建设的现实,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将“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以上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