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3年内,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规定行业的个体经营人员,每户每年最高可扣减8000元税收;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招一人每年可扣减4000元税收。记者22日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自今年起到2008年12月31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将执行这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介绍,今后3年内,凡接受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及小型经济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收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收政策至期满。
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规定行业的个体经营人员,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经济实体,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即,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进行生产经营,能够做到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济实体。
另外,为支持特困企业人员再就业,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在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后,享受上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