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按有关规定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这类申请通常可在15个工作日内得到满足——记者11月8日从四川省政务公开办获悉,为确保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落到实处,四川省政府近日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四川省政务公开审核办法》、《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四川省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等。
有关人士指出,上述规定的实施,将促使政务公开工作从形式到实质的深化。尤其是将政务公开实施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市州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注重对政务公开实效的考核,必将引起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换言之,政务公开再不是可做可不做、做得好不好都无所谓的事了。
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为确保政务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四川省政务公开审核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都应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根据规定,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接到申请限时答复
《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否则,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4种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内容: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对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申请人有权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经调查核实,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以及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等5种情形将依法受到处理。
搞虚假公开要追究责任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四川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而言,14种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将受到责任追究。
这些行为包括: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以及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等。(记者 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