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建立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增加药品价格透明度,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本着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宗旨,应广大药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患者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在重庆市对药品价格实行信息发布制度:
一、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药品,该药品生产企业(或由经营企业代理)应向市物价局申报销售价格,并通过《重庆价格信息网》免费向社会发布所售药品的零售价格信息。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要求申报发布价格信息时,不得高于最高零售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在申报发布价格信息时,不得低价倾销或虚高定价。
三、药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药品销售必须明码标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公布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要及时向市物价局报告,市局将及时采取措施对相关药品的价格进行干预。
该制度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