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07-03-02
【实施日期】2007-03-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10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中列为:29051300,29051410,29051420,2905143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存在倾销;国内丁醇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
二、终止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决定自2007年3月2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