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12-11-09 16:36 来源: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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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二、承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办事处。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函》(濒办字[1999]9号);

    (三)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通知》(濒办字[2001]67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

    3、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1)出口人工培植所获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同名的植物种标本、"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种标本合法来源证明。

    (2)进口非《公约》附录陆生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目的证明。4、海关证明文件。再出口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同名物种的标本的,需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的原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提出申请(注:指定办事处实施许可的地理区域范围另行公示);

    (二)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向申请人核发《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取费用。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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