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号,2006年5月11日发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从事安全等级为Ⅲ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2、申请开展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研究总结报告;
(3)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4)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3、需要进行环境释放,或同步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以及在环境释放结束后需要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4)上一试验阶段的总结报告;
(5)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6)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4、需要转入生产、经营的,应申请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转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生产性试验阶段的总结报告;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5、拟从境外引进转基因林木用于研究、试验、生产或经营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进口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登记表;
(3)拟引进的转基因林木在境外已经进行相应研究、试验、生产或经营的证明文件;
(4)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拟引进转基因林木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经过科学试验未发现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有害的资料。
(二)准予许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批准:
1、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评价;
2、具有符合安全等级要求的安全控制措施;
3、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组织机构;
4、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林业局应组织对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合格的,发放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申请;
(二)需要专家评审的,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转基因林木品种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或进出口许可证明;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