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12-11-12 09:56 来源: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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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科研教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和参与活动各方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工作方案,包括时间、地点、组织方式、研究考察对象、内容、技术路线、进度安排、经费保障等;
4、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5、涉及与国外合作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须提交合作协议。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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