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质检机构设立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法人或法人授权的内设机构。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单位的人员、设备、检测能力、从业经验情况,资质情况,申请检测产品、标准情况,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筹建计划、投资来源等(纸质文档2份,电子文档1份);
3、质检机构管理制度,包括职责、质检内容、质检范围和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
4、技术人员配置情况和仪器设备等情况说明材料(一式两份);
5、检验人员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6、获得申请领域国家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
7、设立国家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需提交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国家林业局质检机构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总数范围内,无年度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收到申请书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提交材料不完整需要补充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三)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四)经审查合格的,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或诉讼的权利。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复查。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天。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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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