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市人力社保局与市教委、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实施五项举措,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
大学生自主创业免税贴息给补贴
允许高校毕业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给予30万元,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额度范围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且不高于20万元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贴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校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学生创业且租赁房屋的,给予房租补贴。对毕业2年以内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可获岗位和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天津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重大疾病成员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生参加培训见习可获相关经费和生活补助
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所列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中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成本5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定额培训补贴职业目录》所列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职业分别按照每人1000元、800元、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和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定向就业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对毕业学年的在校学生和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生活补贴。
就业困难毕业生可获帮扶和求职补贴
对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登记范围,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对离校时未就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重大疾病家庭成员高校毕业生,在接受就业指导后,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就业落户更便捷转档手续更简单
凡在天津市高职院校有集体户口或入学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内与天津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招聘禁止歧视性条件国有单位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国有单位招聘信息要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统一发布,实行公开招聘。
名词解释
岗位补贴标准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天津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费率20%、医疗保险费率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费率2%、生育保险费率0.8%、工伤保险费率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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