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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这些新规影响你我生活!

2022-02-28 19:30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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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整合现行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登记材料繁杂、“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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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来了!3月1日施行

降低患者负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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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个税年度汇算开始!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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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新增29项商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调整!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此次调整,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基础上,增加了滑雪用具、家用洗碟机、番茄汁等29项近年来消费需求旺盛的商品。同时,根据近年我国税则税目变化情况调整了部分商品的税则号列,根据监管要求调整优化了部分清单商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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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特种设备事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完善!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公告》明确,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相应条件。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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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范围扩大到全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等多样化需求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后,相关监管要求适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7号)规定。《通知》强调,各试点公司应当合理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在坚决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持续创新产品,积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多样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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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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