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工作部署,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我市以“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为主线,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重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查办了一批涉药品质量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一、剑阁县某眼镜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4年1月23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剑阁县某眼镜店(简称当事人)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海俪恩”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卫康”隐形眼镜护理液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门市部摆放第三类医疗器械对外销售,但截至检查时未售出上述第三类医疗器械,同时查明当事人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期间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14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医疗器械以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剑阁县华盛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药房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1月25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抽取阿莫西林胶囊和氨苄西林胶囊,并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处方药的处方凭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2月1日前改正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经营行为。2024年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当事人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17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旺苍县某精品屋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案
2024年3月25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省级化妆品抽样检查时,发现旺苍县某精品屋(以下简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一盒卡美乐牌保湿增白祛斑王外包装无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等标识。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产品供货商资质材料和产品销售记录,当事人涉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20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以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四川省广元煌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某店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未在产品页面展示产品注册证案
2024年4月12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省广元煌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旺苍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好人家远红外理疗贴”,未在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注册证。
当事人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未在产品页面展示注册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2024年6月11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四川省广元煌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店在美团销售劣药案
2023年11月3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美团平台在某药房购买的洛索洛芬钠片已过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当事人处进行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并调取消费者美团平台下单记录及网络购药清单。经查,消费者通过美团平台在该药店下单购买的药品[安普洛]洛索洛芬钠片1盒,货值金额10.8元,规格:60mg 10片/板×1板/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06月07日,有效期至2023年05月,销售时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利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安普洛]洛索洛芬钠片1盒、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向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2023年12月21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向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网络平台销售药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药品陈列架上摆放有复方感冒灵颗粒等19种141盒药品,因其现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药品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为原四川某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9日、2021年4月1日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因经营问题又分别于2023年10月16日、2023年11月30日经核准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此后,当事人用原四川某药房有限公司已注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在美团网络平台销售药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在美团网络平台销售药品订单47单,在线完成交易金额1550.20元,现场药品陈列架上摆放复方感冒灵颗粒等19种141盒药品,货值金额2461元。
当事人使用已注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在美团网络平台销售药品,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关闭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场所,并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550.20元以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青川县某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4年1月24日,青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川县某美容美发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凯维斯染发膏”3盒[限期使用日期:20260311,凯维斯染发膏(栗子色)国妆特字G20121236,制造商: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通过“化妆品监管”APP查询发现上述化妆品注册信息已过期。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购进上述化妆品,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本案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60元。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化妆品销售企业,涉案“凯维斯染发膏”非该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产品,该公司已取得新的“凯维斯染发膏(栗子色)”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当事人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元、没收未经注册的化妆品以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区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4年2月2日,朝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元市朝天区中子镇场镇的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区某药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处方药品柜内摆放有待销的维生素B12片4瓶(规格25ug×100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3321,生产批号:F211109,生产日期20211121,有效期至20231120),维U颠茄铝胶囊(Ⅲ)1瓶(45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2738,生产批号:20211001,生产日期2021.10.09,有效期至2023.09),上述药品均超过有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
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朝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劣药、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主办单位: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04
蜀ICP备2021017977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82号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