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月18日发布了《关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14号)。鉴于目前药品生产集中改造工作已结束,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确保药品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废止上述14号文件,停止受理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的申请。此前已受理的上述申请,仍按14号文的要求继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