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间,为探索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新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依据《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3]433号)和《关于做好重点支持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试点评估工作的函》(国科高函[2006]33号)的要求,高新司组织开展了重点支持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获得了重点支持。
为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经研究,定于2006年8月2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举行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试点评估会。评估会将由高新司委托火炬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现场答辩和现场考察的形式进行,并最终由专家委员会形成评估意见提交政府部门作为决策的依据。评估会的举行将为高新司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走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道路,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更多、更好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