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月25日开始召开的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海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被再次提请审议。
老年人界定:60周岁以上公民
据悉,在上一次的初审稿中,没有对老年人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因此,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新增参保人员养老金保障条款
作为老年人的生活保障,足额发放参保人员养老金是政府一直在努力实现的目标。针对个别市县存在养老保险金不能及时发放、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等问题。此次审议稿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足额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发放养老金,不得拖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为农村老年人支付养老金或补助。鼓励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购买商业养老、医疗保险。”
发放长寿补助金范围扩大至80岁
在《草案》的初审稿中,规定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政府发放补助金。但部分法制委员认为,可享受补助金的老年人年龄定得太高,应降低年龄惠及更多的老年人。海南省目前90岁至99岁的高龄老人有9068人。此次审议的《草案》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对八十周岁以上未满一百周岁的老年人,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65岁至70岁的本省老人乘车半价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不满七十周岁的海南省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半价优惠。”
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优先就诊
此次《草案》的审议稿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当地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提倡社会救助。”此外,还增加一条规定:“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救助。提倡各类社会组织、个人资助或者抚养生活困难的鳏寡孤独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