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日前联合出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实施。《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约束政府行为,避免人为随意干预,促进林木和林地流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规定》,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由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
《规定》明确了必须依法进行评估的8种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情形: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以及根据需要可进行评估的3种情形: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占有单位要求评估。并对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人员资质条件、工作程序、审核要求,以及有关单位和各级工作人员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其他地区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生效,签字人员对评估报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近年来,我国稳步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激发了广大林农造林积极性,以森林资源资产为对象的转让、抵押贷款以及合资、合作、股份经营等经济行为越来越多。但也出现了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流转操作不规范、评估市场混乱、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等问题,现行资产评估机构难以满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快速增长的需要。《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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