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一时期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大量发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不规范甚至违法发证的现象,特别是为了确保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标顺利实现,切实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林业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知》强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提高服务意识,做好有关林权登记的法律政策咨询工作,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依法投资林业。
《通知》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把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作为林权登记审查的重点。
依法获得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不发放林权证书。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请。未发包的,由集体所有者或依法使用国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集体使用者申请。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经依法处理的林权争议,明确林权归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
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必须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省(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通知》指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登记依据充分,登记内容准确,登记程序合法,发证准确无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予登记: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采取转包和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转让给非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该承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请登记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承包后,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受流转方申请登记的;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林权登记条件的。
《通知》指出,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国务院未颁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具体办法之前,受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暂不予以登记。
《通知》要求各地对已办理的林权登记和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予以撤销,以免干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消除可能引发新的林权纠纷和矛盾的隐患。(中国绿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