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驻邕的中、区直用人单位在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用工情况(用人单位情况和招用人员情况)、签订以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新招职工,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在《办法》实施前已招用职工的,应在《办法》施行后6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终止(解除)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别、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的,应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