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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利于推动工作落实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07年06月19日   来源:海南日报

    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职的重要举措———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丁伯东就《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颁布实施接受采访

    海南省委、省政府日前正式颁布了《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这对于促进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丁伯东就《暂行规定》出台的意义、背景及重点等有关问题接受了海南日报专访。

    问责有利于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丁伯东说,省第五次党代会描绘了未来五年海南省又好又快发展的美好蓝图,要把这张蓝图变为现实,需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团结和带领全省各族人民付出艰苦的努力。颁布实施《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作风懒散、工作拖拉、办事效率低下,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进行问责,可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科学、正确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决策能力和工作效率,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决策、决定和命令,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与《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相比更具可操作性

    2005年1月,省政府颁布实施了《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是海南省对领导干部问责制进行的有益探索。丁伯东认为,实施两年来,省和市县启动问责制追究了一些领导干部的责任,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进一步加强。但在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过程中,我们发现从操作层面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决策的事项,执行结果出现较严重的问题,按照这个规定只对行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显得有失公平,难以令人心服口服。再比如,规定中关于问责承办部门的职责不够清晰,难以付诸实施。另外,问责制的宣传不够,不但普通群众基本不知道问责制,许多被列为问责对象的领导干部,对相关的概念也认识不足,模糊不清。针对这些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颁布,增加了权威性,明确了基本概念,更具有可操作性。

    具体来说,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问责范围和问责主体扩大。新规定将问责对象的范围由原来的省政府部门和市县政府的行政首长扩大到省委、省政府直属部门、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二是问责规定明确了对负有政治与道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也要进行追究。三是加大了问责的力度,在原有问责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调整工作岗位”和“免职”两种组织措施。四是提倡自我问责。领导干部以公开检讨、赔礼道歉、引咎辞职等方式主动承担道义和政治责任,是自觉遵守政治伦理、从政道德的体现,可以从轻问责。五是增加了党内的问责信息来源。六是强调公开透明和问责救济。问责的事项往往引人注目,将问责结果公开,回应民众的关注,是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也是公正公平的前提。问责对象不服问责的,有权提起申诉、获得救济,相关部门应当受理。“申诉必办”可以防止问责权的滥用,维护干部的权益,体现问责的严肃性。

    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也要受追究

    丁伯东说,一般来说,领导干部的责任可以分为法律责任、纪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的概念较为抽象,目前还没有准确权威的界定和公认的定义,但不妨碍我们在问责制中应用这个概念,并赋予特定的涵义。

    领导干部责任之所以重大,是因为他们的权力大。按权责统一的原则,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而且要全面承担责任。关于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的追究,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其他许多规章都有了系统、完整而全面的规定,但对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的追究却规定甚少,甚至没有规定。我们制定的问责制,强调对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的追究,可以弥补现行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的空缺和不足,使责任追究的制度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邱大军 胡庆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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