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上午,陕西省省长袁纯清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陕西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草案)和《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以及其他事项。
会议认为,《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自2000年颁布以来,对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陕西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资源开发力度的加大及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陕西省是能源资源大省,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过程中,已经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对《条例》进行修订,既有现实性,又有紧迫性。《条例》草案中增加的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行细化、强化项目后评价、加强对企业开采过程中的环境监督、加强环境应急工作、对矿区开采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征收生态补偿费和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等内容,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会议强调,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高标准,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切实做好能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会议指出,陕西省大部分区域是全国公告的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和治理区,水土流失严重,治理难度、成本相对较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其他省区经验,完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内容很有必要。会议强调,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是全省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水土流失治理应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为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投资投劳治理水土流失。
会议指出,民用运力是国家国防动员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国防安全的重要物质条件之一。为了保证陕西省及时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陕西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十分必要。会议围绕征用民用运力的范围、管理机构及职责、国防动员准备、国防动员实施、国防动员补偿、有关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要求《办法》颁布以后,各有关方面认真实施,确保国防建设需要时能顺利征用民用运力。
会议指出,增强全省人民体质是构建和谐陕西和建设西部强省的重要内容,制定《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通过地方立法推动陕西省全民健身工作,强化各级政府对健身工作的领导、保障、服务、管理职能,调动社会各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增强全民参加体育健身意识,努力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非常必要。会议强调,在健全完善法规的同时,应该及时跟进相关配套措施,如公布体育健身设施名录、相关单位体育开放日、对弱势群体体育健身活动的保障、设施安全管理等,确保《条例》的要求落到实处,有效发挥作用。
会议决定,对《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按程序报送省人大审议;《陕西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按照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后,颁布施行。
会议还研究审议了《陕西电子工业研究院构建方案》、《陕西省神府煤田采空塌陷区综合治理方案》等事项。(郑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