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近日发出通知,出台扶持生猪生产的有关政策,以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生猪生产、流通、消费和市场调控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生猪生产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供应。
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有:
促进生猪生产
落实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的补贴政策。农业(畜牧)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核实能繁母猪的存栏数量,财政部门要尽快将每头50元的补贴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补贴资金按中央财政60%、省级财政20%、市县级财政20%的比例负担。
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级财政负担30%、养殖户(场)负担20%。各地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场)投保。
加快原良种猪场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尽快做好原种猪场、原种扩繁场、良种猪生产场、地方猪保种场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建立健全基层生猪品改和技术推广体系,落实购买良种猪精液的补助措施。
财政和农业(畜牧)部门要尽快组织实施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的奖励政策。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改善生猪发展的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
尽快启动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化示范养殖小区建设。到2010年,全省要完成1000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按照国家要求,抓好标准化规模养猪(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银行业金融业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和养殖小区内的养殖大户所需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补助。
搞好生猪防疫
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按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20%、市州财政10%、县级财政20%的比例负担。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县级政府负责,省、市州对困难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对因防疫蓝耳病需要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标准(每头600元)实行政府补助与饲养户负担相结合,饲养户负担20%,政府补助80%;政府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按4∶2∶1∶1比例承担。对因蓝耳病致死的生猪,按照每头100元的标准,由省财政补助50元,县级财政补助50元。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生产供应。要严格疫情监测与报告制度,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调拨,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
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
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加强与猪肉主销区衔接合作,拓宽湖南省生猪销售渠道,健全应急调运机制,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畅通生猪及其产品市场流通渠道,降低运输成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生猪流通格局。支持和鼓励开设直销门店,减少流通环节,促进猪肉冷链物流的发展,引导大中城市居民食用冷鲜(冻)猪肉,科学消费。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严厉惩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和私屠滥宰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清理整顿生猪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
完善猪肉储备体系。建立健全猪肉储备制度和企业代储政策,建设和改造一批猪肉储备设施,制定和完善相关“企业代储”政策。鼓励有关企业开展猪肉储备业务。恢复省级储备制度,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储备,确保当地的应急供应和市场稳定。
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采取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2007年,将全省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提高到95元(平均提高20元),将农村低保保障对象补差标准提高到月人均30元,对农村五保户对象按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要保障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肉类供应,采取定点直供、适当补贴等措施,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和中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按每人1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按学生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