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体要求,加大各方面的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支持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为企业搞好服务,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天津市委、市政府提出30条措施。
一、建立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集中市级财政资金5亿元,按1:1比例匹配,支持区县增加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向辖区内所属困难企业和无主管部门困难企业提供资金担保。有资金、有条件的市有关部门,要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担保机构,与对口的企业集团公司资金相匹配,向行业内所属困难企业提供资金担保。经济功能区要继续增加贷款担保机构资本金,支持困难企业贷款融资。
二、积极筹措企业发展资金。充分发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本运营平台功能。2009年盘活土地6000亩,筹集资金100亿元,为资本运营、企业东移搬迁改造、困难企业贷款担保和依法退出提供资金支持。
三、加强科技创新扶持。安排2亿元,支持500家左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09年上半年,使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部通过认定,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达到条件加快认定。落实对200家左右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给予总额1亿元的打包贷款担保扶持。成立天津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四、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安排9000万元,支持优势企业发展。主要是支持本地建设项目采购天津市生产的钢材,按照采购数量每吨给予生产企业100元的补贴;扶持200个有市场、有订单、成长性好的企业。召开建筑材料产需衔接会,促进建筑企业、工业企业加强合作。
五、扶持郊区企业发展。安排5000万元,用于郊区企业贷款贴息。郊区工业企业技改贴息条件由贷款20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对技术含量高的可进一步降低条件,将贷款额的贴息比率由2.5%提高到4%;对投资额800万元以上市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技改项目贷款,按央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每个企业享受贴息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六、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安排1亿元,支持区县及企业发展对外贸易。支持中小企业投保贸易信用险及取得保单融资,对于企业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国内信用险(代理进口保险和进口商品销售保险)保费支出给予支持。
七、支持商业企业发展。安排3000万元,用于直接拉动消费的重点建设项目,支持发展10个大型批发交易市场、10个特色商业街、5个农产品物流集散中心、100个绿色农产品经营标准店、30个社区商业中心和1000辆便民早餐流动车。
八、促进旅游业发展。用市旅游发展资金对组织包机、专列和邮轮等招揽游客的旅游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已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全额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暂退部分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退6万元,国际旅行社退40万元,国际组团社退100万元。奖励和暂退金额共计4000万元。
九、扩大市场份额。基本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地产品设备和劳务服务。支持房地产业发展,加大危陋房屋拆迁,实施鼓励购买商品房政策。加快组织“家电下乡”活动。
十、积极支持环保生态类重点工程项目。安排1亿元,用于实施建设项目收费减免和补贴政策。对2009年新建和改造的28座区县污水处理厂给予补贴,新建的每万吨补贴100万元,改造的每万吨补贴20万元;支持减产、停产企业的放射源等一类污染物搞好安全保障;支持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等项目。
十一、努力扩大信贷规模。协调各银行和金融机构,争取总行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多增加存款,多发放贷款,多组织融资。积极落实我市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等银行的贷款授信协议,实现资金与项目快速高效对接。2009年力争组织银团贷款80个,贷款规模达到1000亿元。
十二、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进程。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金。积极吸引外地机构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努力改善和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坚持为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服务。2009年力争有30家开业,基本形成覆盖城乡、辐射各行各业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格局。
十三、发展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加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合作社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鼓励现有金融机构到农村增设网点,开展业务。建立政府支持的银企合作、贷款担保、信用合作、保险保障的融资平台,推行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产品和中小企业信贷保险产品,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和金融机构风险顾虑的问题。
十四、拓宽融资渠道。用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险债权融资基金,落实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保险债权融资项目。2009年力争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50家。大力发展集合信托、经营租赁和金融租赁业务,新增规模200亿元。积极组织相关金融机构支持我市企业通过多种手段融资。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支持相关业务机构在津开展个人消费金融业务。
十五、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直接融资。扩大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规模,力争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实现上市融资,推进已上市公司实现增发再融资。推动我市优势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完善和扩大产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商品交易所等市场功能和规模。畅通资金流动和资本退出渠道,活跃市场交易,为企业搭建融资平台。
十六、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对于用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安置职工的困难企业,给予每人每月500元岗位补贴,期限为3至6个月,补贴人数最多不超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在岗培训费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为人均300元。对于参加技能培训的,按照社会岗位需求程度和职业资格等级,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对困难企业与本单位大龄职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续签人数和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到12个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对困难企业停产期间组织职工积极求职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1到3个月的补贴。
十七、暂不调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08年城镇企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260元,2009年暂不调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困难企业不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自2009年1月起,可按上月职工工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
十八、阶段性降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2009年阶段性降低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率。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9%降到8%。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费率由6.3%降到5.3%(含个人窗口缴费)。工伤保险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到0.4%;二类行业由1%降到0.8%;三类行业由2%降到1.6%。失业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2%降到1%。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到0.5%。
十九、困难企业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暂时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暂缓缴纳企业应缴部分,缓缴期限暂定为2009年内的6个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经核准的企业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记录连续计算。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十、实行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对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可按2%的费率先行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和工伤待遇。
二十一、扩大市场主体。支持发展契约制、虚拟制、相互制、有限合伙制等新型企业。允许自然人和法人申请注册登记民办非企业机构。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设立涉农服务型公司。对在天津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支持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制,经查询不重名的,允许保留原名称,后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公司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10%的即可进行工商登记,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认缴的资本金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
二十二、放宽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可关联延伸和跨行业核定。对于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和经营范围可依申请按照国际通行的表述直接予以核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公司,可以不核定具体范围。
二十三、鼓励组合出资。境内自然人或内资企业可以经评估、可作价、可转让的公司股权作价,向内资公司出资,向已设立的内资公司追加出资,向银行等金融企业抵押质押融资。农民可以经评估、可作价、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包括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作为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十四、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商管理部门放宽个体工商户名称中行政区划的核准条件。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核准权下放给区县。个体工商户可随资产转让其字号名称。一人可申办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取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四年有效期限制。开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免收所有行政性收费。
二十五、提高通关效率。缩短A、AA类企业评定时间,A类企业申请审批时限由3个月缩短为1个半月,AA类企业申请在验证稽查后2个月内完成审核并上报海关总署核准。优先办理A、AA类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审批时间由10天缩短到5天。实行进出口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非涉税不查验货物和当日已办结缴税手续的货物,7小时内放行。实行A类及以上企业优先化验制度。改进检验检疫服务。
二十六、实行多元化海关税收担保制度。对具有金融机构担保的进口货物和中央大型国企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实行先放后税措施。对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企业,实施资产(包括进口货物本身)抵押担保。对在津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减征风险担保金,允许企业采取现金担保、金融机构担保、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总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开展加工贸易。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而缴税困难的企业允许暂入天津港保税区、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保税。
二十七、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调整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各审批主体部门将现行审批事项取消15%以上、调整15%以上,全市的市级审批事项在取消和调整后减少200项以上。市级部门推出100项“立等可取”、当场受理、当场审批、当场办结的审批事项。网上申报办理的审批事项数量由目前20%提高到40%。各部门审批事项的现行承诺办结时限在5天以上的均缩减30%以上。市级各类行政审批涉及的申请材料要大幅度缩减。
二十八、下放行政审批权限。以投资项目和市场准入联合审批为重点,向区县匹配下放相关审批权限。对投资项目从核准备案开始到取得开工证涉及的各项审批,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的工业技改项目)下放到区县的审批权限为准,所涉及的环评、能评、人防、消防和开工许可等审批均下放到区县。对新设立企业所涉及的各项前置审批,以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权限为准,市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将前置审批下放到区县部门实施。
二十九、强化现场审批和联合审批。行政许可中心全面推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办理方式。各部门在行政许可中心的现场审批率要达到95%以上。投资项目审批阶段的备案和核准累计工作日,由原来的30天、45天分别缩减到26天、38天。对新设立企业实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的办法,审批时间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性质,时限定为3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和12个工作日。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审批所涉及的中介机构的效率管控。
三十、减少行政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事项。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行政性收费;取消工程质量技术咨询服务费;停止征收工业品许可证管理费、闸桥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国内植物检疫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落实取消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和企业年检验照费政策。自2009年1月起,对于投资兴办市场的,取消企业注册费。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涉及企业的管理、交易、手续、代理等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2009年内一律减半收取。对困难企业现状补办类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房屋、土地交易手续费减收原标准的20%,期限暂定为1年。(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