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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制定出台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若干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09年02月13日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青海省的相关政策措施,近日,省政府从当前经济形势和农牧区劳动力转移的实际出发,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09〕9号),对工作重点、相关政策、服务体系、有关要求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充实和明确。

    《若干意见》从充分认识推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鼓励农牧民自主创业;健全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五个方面对推进青海省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出具体措施。

    《若干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重点是:结合青海省目前转移就业存在就业不稳定、体力型输出较多、劳动收入偏低的实际,围绕稳定规模、提高转移就业质量,增加收入等目标,要求各级政府要在抓好农牧区富余劳动力临时性、季节性和体力型转移就业的同时,更加注重长期性、稳定性和体力与技能结合型的转移就业;在扩大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转移就业的质量,增加劳务收入;在做好职业介绍和转移就业信息服务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由松散型向更加有序转变,由体力型向体力技能结合型转变,由数量型向规模与质量并重型转变,不断促进转移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若干意见》细化了技能培训的相关政策要求,提出了分类开展培训,对初高中毕业未升学的回乡青年劳动力,以开展学制职业教育或一年期的职业培训为主;对其他劳动年龄内的农牧民,根据技能复杂程度和就业岗位需求,相应开展一年期的培训、3—6个月的培训或引导性培训,帮助农牧民通过提高技能实现转移就业。针对农牧区年龄偏大女性劳动力离家离乡务工难的实际,围绕适应就近就地发展的二、三产业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并且积极建立培训绩效评价机制,完善培训资金补贴办法,将农牧民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一致起来,鼓励农牧区低保家庭和生态移民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学制职业教育,政府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

    《若干意见》进一步拓展了支持农牧民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优化农牧民自主创业环境,健全完善农牧民创业优惠政策。把进城创业或返乡创业的农牧民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业,可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按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扩大劳务输出周转金使用范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农牧民给予借款支持,每人在3万元以内,期限为一年。为鼓励农牧民创业,规定农牧民创业在一定条件下可免予工商登记、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且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特别是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农牧区流动性小商贩,一律免予税务登记,对农牧民创办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电价优惠。

    《若干意见》还就强化转移就业的服务能力建设、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和积极打造劳务品牌以及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和完善目标责任制方面等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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