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2月18日,市劳动保障局出台《关于发布2009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9]28号),明确2009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96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7420元。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缴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其中,最低缴费标准为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北京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北京市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74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725元。由此确定的2009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96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7420元。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参保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届时,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之间选择本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