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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增强金融服务能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09年02月20日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有关“农村金融”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如何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答:近年来,随着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各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能力有所增强,但农村地区资金外流的情况仍然存在。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扩大农村地区经营,将更多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社会经济发展,2005年以来多个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2009年中央一号文再次明确提出“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

    该项政策要求县域内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和统一法人金融机构在县域内的分支机构都要将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制定该项政策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一是促进信贷增长和维护金融安全。既要尽可能提高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比例,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需求;也要坚持市场化规律,维持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二是要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吸纳信贷资金的能力。考核指标的选取既要考虑数据可得性和测算方便性,也要考虑比例设计的合理性。三是政策设计以正向激励措施为主,鼓励县域内金融机构增加投放当地的信贷比例,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该项政策的实施和落实,还有赖于各项配套措施和外部金融环境的改善,这包括:一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县域担保、评估、公证等中介机构,切实解决县域担保难问题。完善农户和中小企业的抵押、质押机制,建立农村担保组织,分散农业经营中的风险。二是强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进县域、乡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县域金融生态的改善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乡村、企业、农户信用惩罚机制。将恶意逃废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同时在一定范围内追究相关人员连带责任。三是加快农业保险发展,分散支农信贷风险。

    目前,人民银行正牵头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将在充分论证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此项具体措施,鼓励所有金融机构履行其社会责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服务“三农”。

    问:怎样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

    答: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是多层次的,从对象来看,既有农村基础设施的贷款需求,也有企业的融资要求,还有个体农户的资金需求;从业务来看,既有贷款、存款和汇款业务,也有保险和投资业务,还有金融咨询服务业务等等。多层次的金融需求需要一个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予以支持。

    当前在我国农村地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作为主力军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也在农村地区提供多种金融服务。近年来,我国放宽了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开展了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试点,逐步改变农村信用社相对垄断的局面,逐步形成了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下一步,适应“三农”金融需求多元化的特点,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继续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培育适度竞争农村金融市场。具体包括:

    一是鼓励现有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为农村地区提供服务,为农村地区的中小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机构提供符合其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二是鼓励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应农村经济、农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社区性中小银行。

    三是在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组织形式多样化原则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四是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联保、互保性质的信贷服务,不断探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新形式。

    五是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明确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民间金融,使其尽快浮出水面,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金融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竞争主体。

    问:怎样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答:相对于农村地区金融需求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较为滞后。为提高农村地区资金的使用效率,丰富农村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2009年中央一号文中提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近年来,各地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开展了不同的信贷产品创新。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便捷化的创新产品,如“速贷通”、账户透支、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备用贷款、国内信用证业务、电子票据贷款等。二是担保类创新产品,主要包括:标准仓单质押贷款、进口仓单质押贷款、国内保理业务、动产质押贷款、林权质抵押贷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三是组合类创新品种,主要是通过组合现有的一些信贷产品,为借款人提供个性化的信贷产品。此外,各地还开展了一些针对不同服务对象的产品和业务创新,例如: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和低收入群体主要采取政策扶持类型的金融服务,例如:扶贫贴息贷款、“以奖代补”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和农户小额信贷,针对非农产业、个体经营和农民创业的农户助业贷款、“农家乐”贷款、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失地农民创业贷款等,为农村企业服务的微型企业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村级经济留用地开发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

    2008年,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着力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探索发展基于订单与保单的金融工具,提高农村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分散农业信贷风险。在银行间市场探索发行涉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拓宽涉农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目前,此项工作正在东北三省和中部六省地区顺利开展。

    下一步将继续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逐步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推广到全国。通过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调整,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问:如何创新机制,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答:积极有效地开展农村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对开拓农村消费市场、支持农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从近期看,在当前“扩内需促增长”的政策目标下,消费信贷在刺激农村消费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从长远看,随着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民消费结构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需要信贷支持农村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

    当前,各类金融机构可围绕农村经济发展目标,选准着力点,改进信贷服务,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可以针对农村消费的需求,积极进行消费信贷产品创新,推出新的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如信用卡业务、“一卡通”和IC智能卡业务等,满足农民的多层次消费需求。推出适合农民消费需求的信贷品种,简化贷款手续,改进服务水平。在消费信贷额度的控制方面,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消费贷款的额度可控制得相对低一些;对相对发达地区,额度可适当放松,既满足农民一定的消费需求,又要维护消费信贷资金的“三性”。人民银行将加强对金融机构扩大消费信贷的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满足农民不同特点、不同层次需求的消费信贷产品,加快农村市场流通体系建设,为农民扩大消费提供便利。

    金融机构应把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当作整个信贷业务新的增长点。结合农民的消费习惯,完善消费信贷品种,满足不同层次农户的消费需求。在农村消费信贷品种的开发方面,应积极办理农业生产所需消费贷款,鼓励农民购买小型农机具和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专业户的发展;积极支持农民购买冰箱、彩电、洗衣机、电脑等中高档耐用消费品;大力支持农民子女接受高等教育,通过具有经济实力的村民做担保的方式试办助学贷款;积极发放农村建(购)房贷款,支持农民改善居住条件。针对农户实际情况,研究实行多种形式的质押、抵押办法。

    与此同时,扩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还需要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村消费能力;改变农民消费支出心理预期,促使农民树立现代消费观,转变传统保守的消费意识,增强对现代消费观念的认知程度;尽快在农村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助残制度等,逐步提高农村的整体消费水平。

    问:金融机构将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哪些信贷支持?

    答:人民银行一直高度重视针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2005年开始试点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有效解决了农民工打工返乡携带大量现金的资金安全问题,也使得农民工在打工地获得的收入大量回流农村。同时,广大农民工也享受到了方便、快捷、安全的银行卡服务,实现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截至2008年12月末,全国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受理方业务的农信社、邮储县及县以下营业网点超过5万个,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累计实现成功交易2114万笔,金额102.8亿元,同比增加408.3%。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农民工首当其冲受到冲击,返乡农民工大量增加,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信贷支持成为金融工作的重点。人民银行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金融机构召开窗口指导会议、金融产品创新经验交流会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引导金融机构转变观念,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民工的信贷支持力度。一是开发农民工创业贷款。很多地区的金融机构为了支持农民工创业和就业,为农民工量身定做出“打工创业贷款”、“农民工外出务工小额贷款”、“农民工创业贷款”、“外出创业贷款”、“青年创业贷款”等信贷产品,对帮助农民工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紧张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开发农民工教育培训贷款。很多地方性金融机构根据农民工培训的特点,开发出“农民工职业教育助学贷款”、“农民工创业培训贷款”和“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助学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有效地缓解了农民工融资难的问题,满足了农民工打工、创业和教育等多方面的融资需求。

    2009年,人民银行将继续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创新信贷产品,完善担保机制,改进服务方式,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支持有实力的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主要措施有:一是利用小额担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就业的信贷支持;二是积极发展农村消费信贷,活跃农村消费市场;三是进一步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乡镇企业、县域经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发挥其辐射拉动作用,扩大农民工就业市场容量,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四是加强外汇管理和政策宣传,为出国务工农民提供优质外汇服务;

    问:农业保险如何加快发展?

    答: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除了作为订单农业支撑的农业气候性、病虫害等农业生产性保险外,符合农村和农民需求的健康、人寿、财产等各险种也应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加快发展。

    近几年,保险业在服务“三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得到较快发展。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选择6省(区)的5种主要农作物开展试点,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008年末,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2008年全年,保险业共承保各类农作物5.32亿亩,参保农户9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397.4亿元风险保障,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30%、80.7%和113%。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下一步要加快发展农村保险事业,扩大保险范围和保险对象,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一是要积极发展洪水、干旱等面积广、影响大、灾害频繁的专项巨灾保险,加快建立全国范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网络和农业保险基金;二是积极支持专业性、商业性保险机构的发展,鼓励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开发适合农村需求的各类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的农业保险网络;三是健全再保险市场体系。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机制。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有利措施,鼓励各类商业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四是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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