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管理办法》。新规将以往服务型、商贸型企业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补贴的“门槛”做了调整,由以往的当年招用“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降低为“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2年12月31日废止。
新政策明确,今后天津市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的服务型企业,以及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都可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天津市辖区内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当年招用“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就业困难人员或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没有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或享受期限未满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两项优惠政策:按照当年招用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1年;按照当年招用人数,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