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拟发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目前,该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已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公布。该实施办法规定,所有中国港口到外国基本港出口集装箱运价必须报交通运输部委托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进行备案,运价幅度应保持稳定30天。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上海航运交易所具体承担运价备案受理工作。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的,交通运输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有关规定对班轮经营者实施处罚。
据悉,拟实施的运价备案制度备案义务人为“持有《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并经营集装箱船舶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不包含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制度将在条件成熟后实施。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须报备的运价为协议运价和公布运价,但因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每天产生的协议运价数量很大,为了既符合《国际海运条例》的要求,又减少班轮公司备案工作量,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又加强监管效果,拟实施的运价备案制度仅涉及备案运价幅度。备案义务人仅备案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运价最低价和最高价。在备案幅度范围内的运价无须重复备案。只在实际协议运价超出备案运价幅度时,才须重新备案。
部水运局有关负责人透露,考虑到备案的仅为运价幅度,已给予班轮公司定价的灵活性,因此,拟实施的运价备案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班轮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运价幅度,每次调整间隔应不少于30日,调整后应重新报备。
部水运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贸易量大幅下滑,国际海运业遭受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部分国际海运企业为了揽取货源,恶性杀价,以低于正常合理的运价水平揽货,有些航线甚至出现了零运价和负运价。这种恶性竞争局面不利于我国航运业恢复市场信心,不利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也不利于为国际贸易提供稳定可靠的运输保障。
据悉,1996年原交通部发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在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对外开放的口岸实施出口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报备。2002年实施的《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但由于技术等因素,2002年《国际海运条例》实施后,并未全面推行运价备案制度,而是维持了原1996年推行的运价报备做法。目前,技术障碍已经不存在,因此在当前国际经济形势的大背景之下,执行《国际海运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运价备案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部水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交通运输部将依法加强对运价备案监管,规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的,交通运输部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比如限制其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等,直至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