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文人函〔2009〕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医药局、文物局,中科院、社科院、中国文联、全国轻工业联合会: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经过不懈努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此过程中,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长期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抢救和保护工作,付出了巨大心血,为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弘扬民族精神作出了突出贡献,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维护了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为进一步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升全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更好地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普及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文化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文化单位,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全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全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优良成绩、作出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及基层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经过评选,表彰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40个、先进个人12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
1.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坚持贯彻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工作职能明确,规章制度健全,勤政廉政,科学管理,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工作能力。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抢救、保护、发掘、征集、整理、科研、培训、宣传、展演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
3.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较大贡献,或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建设和学术研究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者长期在基层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作出突出成绩。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经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推荐,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初评,按分配名额确定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人。有关部委、学术研究机构、社会团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推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先进集体候选对象1至2个,先进个人人选2至4名;文化部及直属单位可推荐先进集体候选对象6个,先进个人人选8至10名;有关部委及单位可推荐先进集体候选对象1个,先进个人人选2至4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荐候选对象时请注明排序。文化部将对拟表彰名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对象须按照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4)。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此次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的重点是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层单位,先进个人的重点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在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一线的专家、学者及工作人员。副厅(局)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此次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候选对象,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地区、该部门、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和《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3)一式5份,先进事迹要求2000字左右,可另附页,审批表一律A4纸打印,先进个人审批表附二寸免冠近照,于2009年5月13日前报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拟在2009年6月13日“文化遗产日”期间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奖章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一)文化部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三)任何单位及个人对最终评选结果如产生异议,需按组织程序向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
联系单位: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 话:(010)59882538 59882539
传 真:(010)59881108
联系 人:宋 伟 郝永安
附件:1.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2.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4.征求意见表
文件下载:文化部关于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doc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