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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祥就将施行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09年05月04日   来源:民航局网站

    2009年4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中国民航局局长李家祥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用机场发展迅速,运营状况良好,为什么还要制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李家祥:这些年来,随着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长,我们国家的民用机场确实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有颁证运输机场160个,其中国际机场(可供外籍航空器使用)32个。另外,我国颁证通用航空机场共计71个。2008年,全国各机场共完成旅客吞吐量40576.2万人次,比上年增长4.70%;完成货邮吞吐量883.4万吨,比上年增长2.61%;飞机起降架次为422.7万架次,比上年增长7.2%。民用机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我们还是应当看到,随着2002年民航体制改革的推进,全国绝大部分民用机场都已经下放地方管理,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来的管理模式已经失去其现实基础。《民用航空法》虽然对民用机场做了规定,但是都较为原则,对民用机场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都没有做规定,而部门规章受立法权限所限难以对一些机场管理根本性问题作出规定。这使得民用机场法律制度建设与现实管理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相脱节,制约了我国民用机场的发展及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我们去年提出了持续安全的理念,要让安全变成一个长久化、稳定化的态势。要实现持续安全必须抓好理念体系、队伍体系、法规体系、责任体系四个体系的建设。其中的民航法规体系,是我国民航安全发展的制度基础,是民航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制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正是我们民航法规体系建设中一项重要内容,我相信条例的出台将在极大程度上完善机场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民航法规体系,这对于进一步提高民用机场安全运行水平,实现我国民航持续安全的目标也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因此,我们国家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关于民用机场管理的行政法规,以明确民用机场的主要管理制度。

    记者:条例的内容不少,涉及到机场管理的各个方面,请您介绍一下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都有哪些。

    李家祥:条例内容总共六章八十七条,涵盖了民用机场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内容确实不少,但从整体来看也不复杂,归纳一下,条例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的管理制度:

    (一)运输机场建设管理制度。条例对运输机场建设中的选址、总体规划、民航专业工程的设计、工程质量等专业性较强的环节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规定由民航管理部门实施监管。

    (二)运输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制度。条例对《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使用许可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并对机场关闭、更名、废弃或改作他用以及国际机场设立和开放程序做了要求。

    (三)运输机场安全运营管理制度。保障民用机场的持续安全,也是制定该条例的主要目的之一。条例用专章对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做了要求,从管理职责、设施、设备、生产程序以及应急救援等方面做了规定。

    (四)通用机场管理制度。考虑到通用机场有其独特性,而且其发展滞后于运输机场,因此,条例对通用机场仅作原则性规定,为未来扶持通用航空发展留出余地。

    (五)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制度。条例对机场净空保护进行了细化规定,规定了净空保护区域的划定以及区域内必须禁止的活动,并明确了地方政府和民航管理部门在机场净空保护中所承担的责任。

    (六)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制度。条例规范了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活动,明确了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禁止性活动。

    (七)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制度。条例规定航空器噪声和排放物必须符合相应的适航标准方可使用民用机场,重点明确了有关各方在控制航空器噪声影响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记者:我们注意到条例第三章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的条款有二十二条之多,可见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在整个条例中的核心地位,请您介绍一下这一部分都包含了哪些内容。

    李家祥:是的,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是整个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要实现民用机场运行的持续安全,光靠机场建设工程的达标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运营制度,要明确民用机场运行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责任,规范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必须履行的安全运行义务。第三章的内容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运输机场的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条例规定民航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对运输机场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机场管理机构则对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和生产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二是规定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条例规定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必须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

    三是规定了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制度。条例在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急救援职责的同时,还规定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的演练、人员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是规定了运输机场不停航施工审批制度。不停航施工对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有重要影响,有必要加以监管。条例规定运输机场内实施的不停航施工应当取得地区民航管理机构的批准。

    五是强调了运输机场服务保障的内容。条例明确要求运输机场必须具备服务规范、必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完备的投诉受理制度等。对于社会关注的延误问题,条例还规定机场管理机构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提供服务。另外,借鉴航空发达国家的经验,条例对运输机场经营性业务的有偿转让也做出了规定。

    六是规定了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管理制度。航空燃油供应中的油品质量、操作流程、企业资质以及运行安全等直接关系到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条例明确了从事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许可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同时强调了航空燃油供应的安全管理要求。

    记者:机场管理机构在运输机场运营中是一个重要的角色,那么运输机场管理机构的地位和管理职责是什么?

    李家祥:实现安全发展的关键在于落实责任,建立责任体系是民航实现持续安全的重要抓手。机场管理机构是由机场所有者组建或者受委托直接管理运输机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它是机场生产和运营的载体。落实企业责任是健全责任体系的首要要求。因此,条例规定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明确了其对于机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主体性责任。同时,条例授权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内的安全运营和生产运营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协调运输机场内各驻场单位,共同维护机场运营秩序、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具体而言,其职责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完善运输机场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是运输机场运营的规范基础,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例会制度、运行安全状况评估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机场使用手册管理制度等。

    (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定期巡查运输机场安全生产活动,做好机场内生产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工作,确保其正常使用,及时发现处理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

    (三)组织实施运输机场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理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为了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对运输机场的影响,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机场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机场应急救援演练,加强人员应急救援培训,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四)统一协调管理运输机场的生产运营。根据条例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生产运营管理职责,维护机场内的正常秩序,为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

    记者:运输机场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是机场安全运营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条例对于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是如何规定的?

    李家祥:保证运行安全是运输机场运营的首要任务,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作为运输机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条例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从制度建设以及软硬件配备方面做了要求:

    一是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对于快速有效地组织应对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条例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运输机场所在地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均对运输机场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都应当制定相应的运输机场应急预案。

    二是定期组织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设施器材是保证应急救援效果的重要基础。机场管理机构是运输机场内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组织主体,应当定期组织实施运输机场内的应急救援演练、人员培训等日常工作。

    三是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是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物质基础。运输机场应急救援是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共同义务,条例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都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记者:对于民航而言,公众可能关注更多的是运输机场内的服务问题,那么条例在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李家祥:运输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既要保障机场运行安全,又要提供优质服务。对于航空旅客,运输机场应当为其创造舒适的候机环境,提供方便快捷的乘机体验,及时受理解决航空旅客的困难与投诉,尽可能消除航班不正常对航空旅客的影响,切实保护运输机场内航空旅客的合法权益。需要说明的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是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配备必要服务设施,及时协调解决旅客困难,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条例在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为航空旅客提供航班信息。

    (四)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采取转让经营权方式经营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业务,应当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为旅客提供公平合理的服务。

    (六)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

    记者:国际上日益重视减少民用航空器噪声的影响,请问条例在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影响方面有什么规定?

    李家祥:民用航空器产生的噪声对民用机场周边的生活环境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一定的干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区不断向机场周边延伸,因此,民用机场运行与机场周边居民生活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社会关注度也较高。条例从规划控制、适航标准以及技术控制等方面做出了要求,以实现减少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的目的:

    首先,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当通过规划控制来降低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条例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民用机场航空器噪声对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机场周边地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控制要求。另外,条例还规定,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民用机场周边地区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实施控制。

    其次,条例要求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噪声适航标准,否则不得在民用机场起降。要降低航空器飞行造成的噪声污染必须不断改进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减少航空器的噪声影响,这需要在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环节严格控制高噪音飞机的引进与使用。条例规定不符合噪声适航标准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我国民用机场起降。

    最后,条例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的影响。具体而言,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商请地方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发展用地,控制机场噪声可能造成的影响;航空运输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租赁低噪声的新一代航空器取代高噪声的老、旧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通过修改飞机进港、离港路线或者限制飞机在机场起降时间等措施,减少航空器噪声对附近地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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