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12号)精神,为全面了解全区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情况,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对2008年度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和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情况进行了统计,现将统计情况分析如下:
2008年度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发规范性文件总计505件。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30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及有关单位制发87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发63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制发52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发269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制发2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制发2件。
与2007年度相比,2008年度除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直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发总数增加4件外,其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数都有所减少,2008年度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发总数减少145件,下降了22%。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数减少33件,与2007年相比下降52%;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及有关单位制发数减少82件,与2007年相比下降49%;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发数减少6件,与2007年相比下降10%;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发数减少8件,与2007年相比下降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制发数减少18件,与2007年相比下降90%;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制发数减少2件,与2007年相比下降50%。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直属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475件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向备案审查机关上报备案428件,总报备率为90%,与2007年相比,提高了21%。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发87件,上报备案80件,报备率92%;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发63件,上报备案63件,报备率100%;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制发52件,上报备案45件,报备率87%;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发269件,上报备案236件,报备率88%;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制发2件,上报备案2件,报备率100%;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制发2件,上报备案2件,报备率100%。
在上报备案的428件规范性文件中,在法定期限内备案391件,总报备及时率为91%,与2007年相比,提高了2%。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和有关单位上报备案的80件中,在法定期限内备案51件,报备及时率6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63件中,在法定期限内备案59件,报备及时率9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直属部门上报备案的45件中,在法定期限内备案44件,报备及时率98%;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236件中,在法定期限内备案233件,报备及时率99%;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直属部门上报备案的2件,全部在法定期限内备案,报备及时率100%;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2件,全部在法定期限内备案,报备及时率100%。
在上报备案的428件规范性文件中,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28件,总报备规范率为93%,与2007年相比,下降了6%。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和有关单位上报备案的80件中,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件,报备规范率9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63件中,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10件,报备规范率8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直属部门上报备案的45件中,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1件,报备规范率98%;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236件中,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12件,报备规范率95%;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直属部门上报备案的2件,备案材料全部符合要求,报备规范率100%;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2件,备案材料全部符合要求,报备规范率100%。
在上报备案的428件规范性文件中,经备案审查机关审查内容违法的12件,总违法率为3%,与2007年相比,提高了1%,这些违法文件制发机关都按照备案审查机关的要求自行纠正,纠错率100%。这12件违法文件中,7件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发的,4件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制发的,1件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发的。
以上数据表明,目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数量普遍多于政府直属部门,特别是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很少,全年都各有2件,都占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发总数的0.4%。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可以看出,2008年度全区规范性文件总报备率比2007年度有较大提高,同时报备及时率也有一定提高,但报备规范率有所下降,违法率有所提高。上述情况表明,《办法》规定的备案审查制度还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规范性文件报备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件不备现象仍然存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较低,分别为92%、87%、88%。规范性文件有件不备,严重影响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使违法文件得不到及时纠正,造成违法行政,需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力度,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
二、规范性文件报备及时率、规范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办法》第十四条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备案。但目前,规范性文件报备及时率较低,特别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备及时率仅为64%,亟待提高。同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都存在备案材料不符合《办法》规定格式要求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检查指导,提高报备规范率。
三、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情况仍然存在。随着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要求的提出,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也逐年提高。但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现象仍不容忽视,需要各级法制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前置法律审核力度,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同时,各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