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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4方面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09年06月28日   来源:农业部网站

    6月27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十四号主席令,公布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并于2010年1月1日施行。

    6月27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国家出台的第二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而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法,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该法还明确规定,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孙中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法立足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两个渠道的作用,明确规定了调解仲裁的方式、程序,为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孙中华透露,农业部门将抓紧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为全面实施法律做好准备。一是组织农业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认真研读法律条文,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全面掌握法律规定,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推进法律进村入户。二是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协调各有关方面,尽快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三是依法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员培训,为法律实施和开展仲裁工作提供人才支持。四是抓紧制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配套规章制度。

    农业部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住法律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与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紧密结合起来,把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与加强土地承包规范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与健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梁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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