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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特种设备规章 调查和监管工作更明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09年07月07日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7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前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后者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对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的修订。该《规定》共7章49条,对事故的定义、分级、界定和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规定》是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事故分级、事故调查处理主体和事故预防等内容变化的需要所作的修订。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5章36条,主要内容包括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定义、范围、监管体制和基本原则;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环节的节能要求;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办法》中定义的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大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该《办法》的制定对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推进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个规章的发布,将有助于全国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更好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赋予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节能监管两项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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