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村务公开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公布,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将追究责任。昨(10)日,全省基层政权建设暨村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灾后重建推进会议在阆中召开。会上,各市县民政部门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集中学习。
征地补偿安置应及时公开
《条例》规定,16项主要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16项应及时公开的村务包括: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村民应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集体财务审计情况等。
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公布;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季、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布。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10日以上,少于10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条例》规定,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内还要设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3至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职数,并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条例》规定,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及时调查,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村民也可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村务公开弄虚作假要追究责任
《条例》对村务公开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包括: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或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干扰、阻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打击报复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或村民的,等等。逾期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启动罢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