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保险法》,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发展的需要,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了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三部管理规定对于建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完善有序竞争的市场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9月,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864家、保险经纪机构362家、保险公估机构280家。同时,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快速发展,现行的“三个规定”开始出现一些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问题与不足,为此,中国保监会在广泛征求和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从机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现行“三个规定”进行了修改。
新“三个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二是适当提高市场准入的标准。三是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的力度。四是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
新“三个规定”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有利于中介机构提升人员素质、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和资本实力,有利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从数量扩张到质量提高的转变,对促进保险中介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