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印发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从日常管理、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结果运用4个方面,对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出明确规定,并把惩防体系建设考核评定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和对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按照这一规定,四川将借助惩防体系建设信息管理系统等科技手段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实行台账管理。每年在管理系统建立年度目标任务台账,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办审核。惩防体系建设考核评价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考核范围包括各市(州)和省级各部、委、办、厅、局以及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考评内容包括党委(党组)对惩防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专项工作、制度建设、工作成效、推进和保障机制等方面。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考评结果,将纳入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省级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对评定为“出色完成”的实行加分,对评定为“未能按期完成”的予以扣分。对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不落实,地区、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相关责任。《细则》要求强化平时督促检查,督查内容包括落实责任情况、推进工作情况、采取措施情况、取得实效情况4个方面。 (记者 陈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