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青海省三江源地区生态移民和退牧还草工程禁牧搬迁牧户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搬迁牧民“迁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确保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好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若干意见》,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农牧厅制定下发了《青海省生态移民燃料补助费发放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投资建设的三江源生态移民和退牧还草禁牧搬迁生态移民。燃料补助费是指向青海省三江源地区生态移民和退牧还草工程集中安置和自主安置禁牧搬迁牧户发放的生活燃料费用。燃料补助费发放对象为生态移民和退牧还草工程集中安置和自主安置禁牧搬迁的牧户,不包括自主安置在本省区域外的牧户。燃料补助费以现金形式按迁入地发放,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和格尔木市唐古拉山乡每户每年从1000元提高到2000元;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和果洛州玛多县搬迁至同德牧场的按每户每年由500元提高到800元。
该《办法》规定,各项目乡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移民和退牧还草工程集中安置和自主安置禁牧搬迁的牧户进行统计,并由各项目县发改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核定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燃料补助费资金。燃料补助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并建立完整的发放登记手续,发放凭据和花名册报县财政局和发改部门备案。
记者10月10日从省财政厅了解到,今年9月,省财政已安排下达2008年三江源生态移民燃料补助费1607万元。(记者 卢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