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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下发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 8情形将被问责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09年10月27日   来源:气象局网站

    近日,中国气象局下发《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知,对气象部门领导干部问责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文件是中国气象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的,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气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领导气象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促进气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实施细则》规定了八种问责情形:气象部门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擅自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未履行汛期气象服务或者重大气象保障服务职责,造成重大气象服务失误的;不执行上级决策命令、不遵守各项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等。《实施细则》还对从重问责、从轻问责及问责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此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该文件规定,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时要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将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注重教育,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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