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加强监管协作、深化银保合作出发,对完善银保业务准入制度,建立银保业务退出机制和多方合作机制,规范代理合同和手续费支付行为,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将有利于推动银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银保合作双方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转变银保业务发展方式的重要意义。各保险公司和各银行要科学处理业务规模和质量的关系,不断优化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加大银行代理寿险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发适合银行代理渠道的产品。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业务;代理银行要充分利用分销渠道优势和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包括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在内的更全面的金融服务。银保合作要体现银行业和寿险业各自的竞争优势,做到优势互补,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对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及金融资产管理的需求。银保双方要从增加客户价值角度出发,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手续费标准。
《通知》要求加强对银行寿险兼业代理资格、销售人员从业资格和保险公司经营资格的监管,确保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通过合适的销售渠道将合适的寿险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寿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要获得法人授权;代理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寿险公司必须在承保前向投保人进行投保提示,在承保后按规定时限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各代理银行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执行投保提示、客户回访等规定;银保双方要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对客户后续服务的管理,深化银行保险之间的合作关系。
《通知》鼓励银保销售模式的创新。在目前以银行职员柜台销售为主要模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银行职员柜台销售、银行客户经理理财专柜销售、理财室销售等模式互为补充的多样化销售模式,满足不同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通知》要求加强对银保代理合同的监管。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原则上要由保险总公司与银行总行签订;省级分公司与省级分行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必须分别取得保险公司总公司和代理银行总行的授权;省级以下的保险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不得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代理手续费要通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代理银行统一转账支付。
《通知》要求加大对银保业务手续费支付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加大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领域的反商业贿赂查处工作,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对于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过快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保监会和银监会将采取包括停止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在内的监管措施。
《通知》提出银保合作要有利于提高客户的价值,银保双方要加强对客户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工作。各保险公司、代理银行要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积极探索通过利益分享、提供客户关系管理、远程技术支持、代收保费和代付保险金等多种增值服务的方式,深化银保之间的合作关系。银保双方要明确约定双方在客户后续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与代理银行之间应建立投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各类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通知》还要求各寿险公司实现银保业务独立核算,及时准确反映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真实盈利状况,积极防范费差损风险。
中国保监会2008年下半年开始主动引导寿险业进行业务结构调整。目前,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寿险业务结构不断优化,业务价值不断提高,业务风险得到防范。此次保监会、银监会联合出台结构调整政策,将有利于解决寿险银保业务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推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结构调整,促进银保业务发展方式的转变,从而推动整个寿险行业的发展方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