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颁布新修订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复议办法》),将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复议办法》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近年来中国保监会行政复议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此次修订对于及时调整中国保监会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和监督保险监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中的积极作用,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进行了健全和完善。《复议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新增了关于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对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止情形进行了完善。同时,对于不同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要求及补正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复议办法》对于以行政复议申请名义,进行信访投诉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快速处理机制,减少了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另行提出信访投诉的环节,使其诉求能够得到迅速处理,及时化解可能产生的行政纠纷。同时,对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充分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证据材料查阅权、陈述权、申请回避权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三、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复议办法》对于行政复议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进行了强化。同时,明确规定,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这将有助于加强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