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5日,商务部公布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决,美国应诉公司被裁定43.1-80.5%不等的倾销幅度,未应诉公司倾销幅度为105.4%。
商务部在初步裁决中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0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次调查于2009年9月27日立案,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