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名单的通知
国粮发〔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各有关粮食质量检验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做好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工作,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国粮发〔2006〕146号)精神,在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进行考核的情况,经研究,现公布国家粮食局授权挂牌的第三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名单(见附件)。授权挂牌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有关业务工作接受国家粮食局的监督指导。
附件:第三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名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