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下发通知,就南水北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指出,南水北调工程自2002年开工建设以来,在工程建设、治污环保、征地移民、文物保护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实践和探索,研究制定了一大批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一套符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优质高效又好又快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创造了条件。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对南水北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快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各司、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通知明确,此次规章清理的工作任务是,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集中、全面清理,查找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为南水北调事业提供法制保障。工作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工作范围是,适用于南水北调系统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通知要求,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实施规章清理工作。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名义制定的联合规章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或合并)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此次规章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2010年10月1日前完成,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章,要在此之前完成相关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