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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就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答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10年05月28日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净化发展环境 切实保护资源
——就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访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并召开视频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如何理解《通知》?即将开展的这次全国性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确保专项整治任务完成?记者近日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

    记者:这次全国性的专项整治行动选择的是稀土、钨、锡、锑、钼、高铝黏土、萤石7种矿产资源,为什么选择这7种?

    负责人:这几个矿种是我国十分特殊的重要矿产资源。既是稀缺矿产,又是我国的优势矿产,储量、产量、出口量居世界前列,多年来在国际市场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关系到国家安全、高技术产业发展等。因此,管好用好这些矿产意义重大。

    记者:针对一些矿种实行专项整治,过去在全国范围内或一些地方都开展过,那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基于什么样的背景和考虑呢?

    负责人:这次部出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我理解,有这么一些大的背景:

    其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部分。建设和维护一个守法、有序、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地加以规范、完善。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依然是上升的。我国矿业市场自2003年以来趋热。2006年和2007年达到一个高峰。2008年下半年以来,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造成重大影响,我国矿产勘查开采也受到了严重影响,矿产品价格下跌,矿企股价下跌。2009年,随着我国一系列应对危机重要举措的出台,有效地遏制了经济增长下滑态势,我国率先实现经济形势总体回升向好。作为基础产业的我国矿产开发,在危机中不断调整发展。宏观经济中一系列的调结构、转方式、保民生、促发展的刺激政策,导致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逐步回升。作为矿产开发市场变化“晴雨表”的矿产品价格,呈振荡上调趋势。价格的走高必然带来了矿产开发秩序维护的问题。因为历史的经验表明,矿业升温、趋热,秩序就会受到冲击,就有可能乱。因此有必要开展整治工作,全面维护好稀土等矿产资源的开发秩序,净化发展环境,切实保护好资源和环境,更好地促进我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的科学发展。这是政府的职责。

    其二,这次专项整治,是对以往全面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巩固深化,也是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进一步促进。

    为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005年以来,国务院下发了28号文件,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加强了对稀土等矿产开发的管理:加强资源保护,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规定》,将新设稀土、钨矿业权审批权限上收到国土资源部统一办理;暂停受理新立钨、锑、稀土、高铝黏土和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对钨、锑、稀土、高铝黏土和萤石等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2010年,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对钨、锑、稀土、高铝黏土、萤石矿开采总量指标和选冶生产指令性计划达成一致,实现全面统一管理等。还有,推进矿产开发整合。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问题仍然不断出现,形势依然严峻。一个时期以来,稀土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等行为在部分地区依然屡禁不止、问题突出,宏观调控措施难以有效落实,矿产开发结构不合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巩固扩大整顿和整合工作成果,有必要集中开展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

    其三,稀土、钨、锡、锑、钼、高铝黏土、萤石等矿产是特殊的重要矿产,是当今世界发展新材料工业、高技术产业等重要新兴产业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是关系国家安全、高新技术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关键材料。整治维护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地利用这些资源。

    记者:这次专项整治要达到怎样的工作目标?

    负责人:要达到五个目标:一是依法查处并坚决取缔稀土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清理整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不留死角,维护正常的开发秩序;三是集中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较为混乱、矿产开发结构不合理、开采总量控制不到位的重点地区;四是全面检查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切实落实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五是全面推进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记者:用什么措施来保障这些政策目标的实现呢?

    负责人:《通知》提出五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二是突出重点,联查联动。三是强化规划,合理投放。四是严格考核,严肃奖惩。五是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搞好专项整治,首要的是认识,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认识。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认识稀土等矿产资源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深刻理解稀土等矿产对新能源、高科技等产业的重大影响。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门力量,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突出重点,联查联动。《通知》要求,在广东、广西、湖南、江西、福建等省区的中重稀土聚集区,在内蒙古、吉林、浙江、河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和新疆等省区的稀土等矿产集中分布区,地方政府要联查联打,堵严违法违规的缺口等。

    矿产资源规划是审批矿权、监管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通知》提出,各地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对稀土等7种矿产勘查开采未进行具体安排的,要按有关要求编制专项规划;已经完成潜力评价和1∶5万地质矿产调查的,应编制稀土等矿产矿业权设置方案。稀土等矿产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部批准的,今后不予新设矿业权。

    搞好专项整治必须严格考核,严肃奖惩。《通知》明确,专项行动验收后收到媒体或群众举报并经查实仍存在违法违规和乱采滥挖现象的,或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开采数据超过部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部将暂停该省(区、市)探矿权、采矿权配号。这在部规范性文件中还是第一次。

    对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幕后支持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厉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矿产资源领域提出对“幕后支持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 予以严厉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显示出主管部门动真碰硬、彻底整治矿产开发秩序的决心。同时,《通知》还提出了一些激励措施。

    记者:矿产开发秩序整治涉及方方面面,如何确保专项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负责人:我想再强调两点,第一,整治矿产开发秩序,地方政府担负主体责任。整治矿产开发秩序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重,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充分依靠地方政府,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要推进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并落实各自责任,扎实工作。

    第二,在稀土等矿产集中产区,要协调联动整治秩序。所谓协调联动,就是要在稀土等矿产重点地区,探索建立区域联防机制,各地协调行动,联合打击,使乱采滥挖无处可遁。对湖南、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稀土矿产分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联合动态巡查和互查监督机制。地区联动应向矿业下游产业延伸。如《通知》指出,“严肃查处收购使用违法违规开采的矿产品。各地要联合建立稀土等矿产品流通登记票证电子网络管理系统,坚决封住违法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通道”。

    记者:这次专项整治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负责人:《通知》提出了十项内容:一是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二是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三是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四是深入清理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五是严肃查处超量开采行为;六是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七是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八是补充编制矿产开发整合实施方案;九是建立“协管员”制度;十是严厉查处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本质上是对矿产资源国有资产的盗窃,是对合法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是对法律的蔑视,因次《通知》中的措词严厉,要求“全面打击”、“严厉打击”,并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处理措施。

    《通知》对稀土等矿产探矿权管理提出硬要求:要求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对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勘查规范施工和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登记机关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这对规范市场、诚信勘查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

    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通知》要求“深入清理”,对超越其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对超量开采行为、破坏矿产资源行为、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等,《通知》都依法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通知》在部级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提出建立“协管员”制度。要求“所有矿区逐一设立矿区监管责任牌,注明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所有矿区的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统一对外公布”。这是基于基层矿政管理薄弱采取的一项有针对性的措施,目的在于落实责任、责任到人。

    记者:这次专项整治在进度上是怎么安排的?

    负责人:《通知》明确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6月至7月,清理排查公告阶段;第二阶段,8月至10月,惩处督办整改阶段;第三阶段,11月,检查总结验收阶段。(丁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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