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与财政部联合发文,决定从2010年起,用三年时间,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
实施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资源枯竭型城市(不含森工型资源枯竭城市)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根据《全国矿山资源规划(2008年~2015年)》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国务院确定急需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按照规定,资源枯竭型城市所在省(区、市)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资源枯竭型城市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工程实施范围,并在充分论证重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编制重点工程实施方案(2010年~2012年)。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该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批复。中央财政将视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年度下达具体预算,其他资金由地方政府安排和项目单位自筹解决。除资源枯竭型城市重点工程外,各省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年~2015年)》、《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年~2015年)》中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范围,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选择若干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治理项目作为重点工程,连同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论证后,中央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对重点工程给予资金补助。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不定期对重点工程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重点工程实施效果的监管。对重点工程未按计划实施或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将暂缓或停止下达项目预算;对未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