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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九类社会群体创办微型企业将获政府补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10年07月25日   来源:重庆日报

    近日,《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一系列“组合拳”的打出,令微型企业这个平时并不引人注目的群体受到诸多关注。

    看上去“羸弱”的微型企业,究竟能给重庆经济带来什么?相关政策的出台,对于微型企业而言,到底又意味着什么?

    重庆在全国率先启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工作

    扶持微型企业历来被视作一个民生问题,对于激发经济活力,扩大就业有重要意义。不仅如此,市国资委主任崔坚认为,扶持微型企业,更关乎重庆未来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微型企业在扩大就业、促进增收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微型企业发展好了,那些国有的或民营的大企业,生意才更好做。”

    《办法》已经明确,重庆市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等九类社会群体创办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的直接资金补助。这意味着重庆在全国率先启动了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工作。

    补助比例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从重庆市近日出台的一套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分析,其核心是通过财政、税收等措施等额补偿投资人。

    据了解,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办法》还特别规定,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重庆大学蒲勇健教授分析,《办法》比之不久前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更进了一步,将许多细节明确了下来。创业者最关心的问题都能在《办法》中找到答案,而扶持举措也落到实处。

    五种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一些个人或培训机构,是否会利用政府扶持微型企业的机会,套取补助资金?在《办法》中,一系列监督措施亮相,让整套制度设计更加完善。

    据了解,有“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五种行为的,将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培训机构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以及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对于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工作时限、责任,《办法》也进行了梳理。《办法》规定了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记者 龙在宇 实习生 刘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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