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8日)从天津市教委获悉,市教委、市纠风办、市委教育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天津市2010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采取多项措施,加强社会监督,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根据要求,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是学校教育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也是本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与所属学校签订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书。各级教育、纠风、财政、物价、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和高校要完善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坚决纠正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对顶风乱收费的学校及违纪人员坚决查处。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必须坚持自愿和非盈利原则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天津市将规范普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提高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学生的根本利益。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电子识别卡费”、“门卡费”、“保安费”等名目的费用。学生校服自今年秋季开学起,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由各区县政府采购办统一组织招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同时要完善公示制度,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杜绝书商进校推销
严禁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天津市将进一步加强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监管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出版部门要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和发行秩序,明确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和发行市场的准入门槛,重点整治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发行行为。学校要坚决拒绝书商、书贩进校推销教辅材料。严禁教育部门、学校及教师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格控制教辅材料价格,切实解决“高定价低折扣”问题。
规范改制学校办学行为
坚决防止借改制之名乱收费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天津市将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重点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参与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市教委、各区县教育局将严格按照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强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学校将限期整改。
市教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现有改制高中学校的办学状况、办学条件、学校定位等进行分析,制定规范改制高中学校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稳妥组织实施。坚决防止和纠正借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
严禁招收择校生和借读生
天津市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不允许招收择校生和借读生、收取择校费和借读费,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将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管,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切实履行各级政府的职责,加快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工程建设,加强师资培养,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加强督导评估,严禁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促使义务教育阶段所有的学生都能接受优质教育。扩大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范围,以初中学校初三毕业生人数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将优质高中计划指标定向分配给本区县的每一所初中校,使市内六区和其他区县定向分配指标分别提高至10%和20%。
高中招生坚持“四公开”
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25%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坚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结果、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严禁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和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要认真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有关政策,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招收择校生要以学校为计算单位,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总数的25%。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这一比例监督有关学校认真执行。要按照报名学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学费。
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
严禁教职工参与社会上的考研辅导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天津市将深入实施“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招生收费行为。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高职院校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投诉举报“六公开”。
要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的打击力度,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严禁在招生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
中职学校不得乱办班
不得提前进入普通中学招生宣传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天津市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中等职业学校不能举办面向春季高考的补习班、复习班,不能将在校学生分为“就业班”和“升学班”;不能利用周六、周日、节假日补课,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学生补课费;不能做出包分配、参加秋季高考、安排就业等承诺。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教育招生和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招生程序进行,不得提前进入普通中学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干扰初中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前招生,不得通过中介和个人非法招生,不得无档录取。(张雯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