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建办质电[2010]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我部决定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本地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结合建筑安全生产执法、专项治理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及今年以来发生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重点严厉打击以下建筑施工非法违法的行为。
(一)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四)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三、时间要求
从今年8月初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今年11月5日前,要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工作总体情况及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类别、数量、处理情况等)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意义,把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把工作做深、做细。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涉及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完善制度,巩固成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不断完善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工作回头看、反复抓,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的工作模式,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
(五)加强沟通,强化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做好有关情况的整理和报送工作。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地方工作的督促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