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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布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10年08月16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今年以来,湖南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监管执法,强化事故预防,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总体稳定,但少数地区和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现象严重,导致事故多发,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 的部署,决定从今年8月至10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制订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

    重点领域: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铁路、电力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明确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对象:高危产业集中、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现象严重、重大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以及2009年以来较大以上事故多发频发的重点地区、重点矿区和重点企业。煤矿以郴州、衡阳、娄底、邵阳、怀化等市州为重点;非煤矿山以郴州、湘西自治州、岳阳、衡阳等地为重点;道路交通以湘西自治州、张家界、怀化、永州等地区和益阳、邵阳、常德、湘西自治州、株洲等地的客运企业为重点;火灾防控以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137处重大火灾隐患为重点;危险化学品以长沙、株洲、岳阳、怀化等地为重点;烟花爆竹以长沙、株洲、郴州、永州、衡阳等地为重点;水上运输以益阳、岳阳、常德等地为重点;建筑施工以湘潭、衡阳、邵阳、永州、娄底等地为重点;特种设备以株洲、郴州、岳阳、邵阳、益阳、永州、衡阳、湘潭等地为重点;冶金以湘潭、衡阳、娄底、益阳等地为重点。

    重点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无证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4)火工品的储存、管理、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深越界、以探代采或是无证、证照不全开采矿产资源的;

    (2)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3)露天矿山实行“伞檐”或者“一面坡”开采和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

    (4)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5)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无牌、无证、报废、非法拼(组)装车辆上路行驶的;

    (3)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4)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5)有严重不良纪录、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驾驶客货车辆的;

    (6)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变型拖拉机等机动车超载、超速、非法载客的;

    (7)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不依法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不按规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含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规避监管,非法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4)施工图(含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图纸)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且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

    (5)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不到位,施工现场脚手架、卸料平台、深基坑和高切坡的开挖及支护、高大支模系统、临边和洞口等安全防护不到位,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安全保证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擅自投入建设并在竣工后非法运行的;

    (4)未按“九大作业证”规定进行作业审批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向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以及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采购、销售和储存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4)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设计、验收等审查手续的;

    (4)未定期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估的;

    (5)未与外来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对其加强统一协调管理,以包代管的。

    9.人员密集场所。

    (1)未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的;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畅通,防火分区改变,防火间距被占用的;

    (3)消防设施未定期检测,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并保持完好有效的;电器线路、燃气管道未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的;

    (4)室内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10.特种设备。

    (1)非法制造锅炉、压力容器、施工升降机等特种设备;

    (2)非法安装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

    (3)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与气瓶;

    (4)未经许可使用特种设备或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

    (5)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伪造监督检验合格证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特种设备。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前)

    1、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进行动员部署,全面分析形势,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明确打击重点,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8月15日前,各市州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打非治违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发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3、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县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8月20日前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名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4、省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进行一次全面清理,8月20日前向同级政府提交证照过期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公示。

    (二)执法治理阶段(8月20日至10月10日)

    1、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含国土等依法负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提交依法应予关闭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名单,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落实关闭取缔措施。对证照过期的,有关部门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逾期不能整改达标取证的,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闭。铁路、民航、电力、消防、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特点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市州政府8月下旬起要对重点县市区和重点矿区派驻工作组,重点督办打非治违行动。尤其是郴州市的鲁塘矿区、湘西自治州的花垣县、娄底市的冷水江市和株洲市的醴陵市,所在市州政府要组织国土、煤炭、公安、安监、监察等职能部门组成工作组,派驻现场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

    3、省有关部门向重点地区派驻工作组,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定点指导。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公安、煤炭、煤监、安监部门参加,负责对郴州市鲁塘矿区的重点督导;省安监局牵头,国土、公安、监察部门参加,负责对湘西自治州花垣县的重点督导;省煤炭工业局牵头,公安、煤监、国土、安监部门参加,负责对娄底市冷水江市的重点督导。各牵头单位都要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对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非法违法生产严重的地区和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派出工作组加强督查。

    4、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综合督查组,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严格掌握标准,及时发现各地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巩固提高阶段(10月10日至10月30日)

    各地各部门对“打非治违”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查找工作漏洞,加强和改进工作措施,巩固工作效果,同时认真总结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打非治违”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动员部署,各行业领域分管负责人要具体研究,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深入基层督促指导。乡(镇)、村组负责报告辖区内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全面排查和打击治理,市州政府派驻工作组包县市区督导,省里对重点地区派驻工作组督办。省级督导牵头单位要由厅级干部牵头,抽调精干力量,制订工作方案,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要大力宣传“打非治违”的重要意义,用好12350举报平台,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对工作不力、走过场的公开曝光,在全社会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地方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公安、安监、国土、交通、建设、工商、煤炭、经信等部门,抽调相对固定的执法监管人员,成立“打非治违”工作组,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重点县市区和重点矿区,深入细致全面排查,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尤其要对黑恶地霸、涉枪涉爆把持矿山资源、组织非法生产的,公安机关要与相关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抽调力量“准、狠、严”地予以打击。专项行动要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肃纪律,严格问责。相关部门和乡镇应查清情况列出名单而未落实的,以及有关部门已上报名单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及时作出决定并采取关闭和停产整顿措施,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的业主,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把“打非治违”与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基层基础工作、日常监督执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查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漏洞死角等突出问题,着力加强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扎实推进示范创建活动,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调度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活动开展情况(含附表),工作总结10月25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电话:0731—89751237,传真:0731—89751234,电子邮箱:xtc897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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