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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答复人大代表建议 植入式广告亟须关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10年08月17日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196号建议答复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与文化的联系更加紧密,市场营销手段和广告活动日益多样化,以文化为载体的植入式广告已成为一种新的营销形式,亟须加以关注和研究。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富润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提出了关于规范植入式广告的建议。赵林中说:“我在征集建议时,收到一封特别的邮件,让我替广大观众呼吁,要求工商机关运用《广告法》处罚央视春晚植入式广告,这个要求与我的想法不谋而合。因此,我建议工商机关要充分运用《广告法》规范广告植入行为。”赵林中还表示,《广告法》虽然在文字上没有针对植入式广告的相关条款,但依据《广告法》的基本精神,植入式广告明显存在违规问题,侵犯了数亿观众的权益,因此强烈建议工商机关对广告植入行为加以规范。赵林中的建议被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列为第2196号建议。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第2196号建议对于完善广告法律、规范广告植入行为很有参考价值。近年来,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开始重视对植入式广告的研究和治理,如提出“植入式广告不得影响节目内容”、“新闻与时事节目中禁止出现植入式广告”等。我国《广告法》于1994年颁布,对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广告法》颁布十几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新的广告形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某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如植入式广告缺乏相应法律对其加以规范。

    国家工商总局在答复中表示,植入式广告是在经济、文化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广告营销形式,国家工商总局将作为专题认真研究,并结合正在进行的《广告法》修订工作,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此外,规范广告植入行为除了完善立法,还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节目制作环节的管理,电视台等节目制作单位也应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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