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申请的公告
旅游局公告(2010年5号)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3号),我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主体
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
二、申请材料
1、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报告;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执照的复印件;
3、旅行社成立以来在华历年经营业绩简报;
4、设立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期间
公告之日起至今年9月30日。
四、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公告“申请材料”的第1、2、3项;
2、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申请材料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将书面意见报送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七日